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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或可豁免债务?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落地!

日,一位76岁高龄债务人被依法豁免债务90余万元。这是深圳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不少人很是好奇,个人破产或可豁免债务?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专家的解读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武器。他指出,个人破产不等于免责,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定的。

徐阳光还指出,侵权之债、婚姻家庭之债等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如此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老赖”的避风港,大家要对此多些认识,多些支持。

深圳是我国首个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成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人。

个人破产后被免除百万债务

据报道,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对媒体表示。

据了解,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

个人破产把关严格

破产法也叫重生法,对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意义重大。但也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吸引老赖、加剧社会逃废债等现象。

今年3月1日,深圳特区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目的大多是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向媒体介绍,首月收到的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此外,也有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

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多位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实施首月,数量并没有出现井喷,低于预期。这从侧面反映,法律制度的约束较为到位,法院的把关也较为严格。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执行结案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重,从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金融机构态度理

个人破产条例是对债务人个人的救济制度,但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银行等放贷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主之一,怎么看待个人破产法的实施,券商中国记者向业内人士进行了解。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早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可以减轻因创业创新失败、生活遭遇重大变故的人的生活压力,鼓励他们重新开始,也不会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大的影响。

董希淼的理由有三:

第一,个人破产有着严格限制条件,如有奢侈消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将不会被允许破产、免除债务;

第二,法院作为审查机构把关,对于谎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驳回申请;

第三,盲目申请破产是有后果的,个人破产后,申请人的生活会受到诸多约束。

综上所述,一个债务人如果真实地处于破产边缘,即便他不破产,也无法还清银行的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的影响。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早在美国实施,欧洲国家也有。总体来看,个人破产解决个人资不抵债问题。在个人债务中,欠银行贷款债务比较多,因而银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所受影响收到较多关注。

从各国制度看,欧洲的破产制度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银行所受影响不大;美国则不同,个人破产给银行带来较大影响。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律师吴月超强调,要真正做到“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重在执行。

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标签: 个人破产 豁免 债务 首例 个人破产案 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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