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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

12月2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系列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坚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标签: 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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