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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取消!

7月1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推动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互联网平台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带动就业。

此处提及的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性质分为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之前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仍有一定的行业范围限制,仅限于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等8个行业,其他行业虽然可以采用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但无法享受直接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其指出,“目前保险资金主要以债权型投资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股权型投资偏少,不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对于优化融资结构与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作用。放宽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可以增加市场主体运用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范围和选择空间,有利于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

复旦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冬梅认为,“过去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在政策上都是有范围的,本次不再设定范围同时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这对保险公司投资和保险股来说都是利好消息。”

一位中型财险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表示,“目前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比较多。”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对保险公司而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的放开,相当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可以进一步在一级股权市场上加大投资比重。对于创业公司来说,也相当于可以引来保险类的财务投资者。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创业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而保险资金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在这一方面也需要做好尽职调查,权衡利弊。

2018年10月26日

而早在,银保监会就发布了(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对此前《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办法》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同时,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而当时银保监会指出,《股权办法》修订首先是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取消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其次,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同时,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另外,其指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朱俊生指出,“此前的《股权办法》还未成为正式的政策,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也是行业很长时间以来的政策诉求,此前这已经提了好几年。”

早在2019年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已经提及: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标签: 财务性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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